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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湖北药品管理地方立法
发布日期:[08-09-25 11:32:30] 点击次数:[]

    湖北日报消息  10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药品管理立法举行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如何通过立法更好地确保药品安全、遏制药价虚高、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等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电子化管理——能否给药品罩上安全网

    《办法(草案)》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对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作出了“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未按规定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规定,目的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

    这意味着湖北省在药品监控手段方面的规定,比《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更加具体、细致。“一旦遇到问题可以根据电子记录迅速查到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药品的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

    电子化管理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大家基本认同该规定对增强药品安全的作用,同时提出了一些补充性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胡霜红委员建议将“应当”改成“必须”,“作出硬性规定才能真正确保安全”。何世平委员认为还应该强调“联网管理”。华耀医药公司药剂师李汉则提出,推行电子化管理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处方药、非处方药和基层单位、企业实际区别对待,有的应强制使用,有的应推荐、鼓励使用。还有人提出,应进一步规定电子化管理的范围、程序,不能因之损害企业的商业机密。

    通用名——能否力克药价虚高顽症

    同样成分、规格甚至疗效的药品,换个不同的名称,就可能让患者多掏不少冤枉钱。针对此类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标明和公布药品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通用名称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药品价格”。

    大家普遍认为采用通用名体现了对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药价虚高。但“谁来保证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玛丽亚妇产科医生张亚媛、江夏区山坡乡光星村党支部书记李云兰就此提出疑问:《办法(草案)》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医生不写通用名,也无处罚措施,此条款就难以实施。”

    停售——能否管住违法药品广告

    “打开电视,医药类广告扑面而来。患者特别是中老年、农民患者看到所谓药到病除的广告很容易上当受骗。”在征求修改意见过程中,要求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声音不断:“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医疗和药品市场,必须严加控管。”

    为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办法(草案)》设计了鼓励、奖励举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批程序和违法药品广告的责任主体,规定对违法药品广告,“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作出暂停该药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

    省工商联退休干部王廷良认为,除工商、药监、媒体等部门、行业应联手加强药品监管外,更重要的是要理顺药品广告监管的体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停售违法药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是一项较为严厉且行之有效的办法。黄陂区新村社区居民段世义建议,将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视同为制售假药行为,加重处罚,加大打击力度。

    补充建议——剑指商业贿赂

    医药代表争相给医生回扣,医生“看单下药”,谁给的回扣多就开谁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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