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 关于我们
登录模块加载中...
 
对不起,图片浏览功能需脚本支持,但您的浏览器已经设置了禁止脚本运行。请您在浏览器设置中调整有关安全选项。
 
 
 
 
 
 

首页 >> 新闻系统 >> 新闻资讯 >> 正文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起实习医学生出诊须经患者同意
发布日期:[08-09-29 17:05:05] 点击次数:[]

近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在安排和指导医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

规定明确指出,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患者。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

医学生在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未经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Copyright © 2008-2013 www.hbryyy.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北仁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鄂ICP备08102503号
厂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城东工业园  电话:0716-3326627  传真:0716-3323328,3301375  邮编:433300
销售热线:027-84633100;84633103  传真:027-84633100  邮编:430051   网站制作维护:金鼎网络